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先说结论,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自套自用”,逾期不归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什么是信用卡套现?
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已经是许多人消费的必备品。信用卡作为一种非现金付款交易,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支付行为。
但是,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有不少人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进而牟取非法利益。
“信用卡套现”指的就是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刷卡划扣发卡行给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并支付相应金额给信用卡持有人的行为。其实质是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持有人现实的、可支配的货币财富。
二、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如果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以进行信用卡套现,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但是,对于持卡人“自套自用”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这种主体身份的重合不影响构罪,没有必要对持卡人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区分,其本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有观点认为,在“自套自用”的行为模式下,并不存在经营的相对方,不应当认定为“经营”,即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提供POS机套现服务的商户或中介公司,而非信用卡持卡人。对于信用卡持卡人个人实施的套现行为,目前尚无法律予以规制,实务中也未找到相关的获罪判例,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的话不符合罪行法定的要求。
当然,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自套自用”,逾期不归还,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三、写在后面
由于涉嫌信用卡类的犯罪都相对比较复杂,牵涉的法律规定较多,一般民众难以弄懂其中的法理分析和事务实践,如果一旦牵涉其中,这时候就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服务,从定性和定量上去争取一个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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