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
医疗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支付主体:1、符合计算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称基金)中支付。2、不符合的,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注意事项:1、一般应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紧急情况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3、疑似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4、伤情稳定后需康复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5、需转院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6、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用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7、非工伤,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处理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30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支付主体:1、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2、广东省: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注意事项:1、时间为:住院期间。2、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工伤伙食补助费标准为70元。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工伤康复费用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搜集信息:康复治疗凭证
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单位同意的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产生的费用。
计算标准:1、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 2、广东省: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
支付主体:从基金中支付
注意事项:1、须经医疗康复机构及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2、个别地区有省标准,个别有地级市的标准,地方立法可能滞后。 3、深圳市:《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按规定的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凭据报销,市外就医地交通、食宿费350元一天。 4、用人单位未入工伤保险的,因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事宜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法院会酌情支持。
搜集信息:1、交通、食宿的报销发票。 2、可查询地级市或省级人力资源部门出台的标准。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械
计算标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注意事项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需搜集信息1.先要取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了解类似判决的支持数额计算标准1.时间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数额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支付主体单位支付。注意事项1.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3.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4.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4款《广东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需搜集信息1.先要取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了解原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生活护理费
计算标准1.分类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广东省: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支付主体从基金中按月支付。注意事项无。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需搜集信息1.先取得伤残评估;2.了解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一至四级伤残
情形一: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计算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支付主体:从基金中按月支付。
注意事项:1.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需搜集信息
1.了解职工的劳动关系状况;
2.了解本人工资的情况。
情形二: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计算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上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支付至本人死亡,标准同上。
支付主体从基金中按月支付。
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广东地区的规定: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法律依据
需搜集信息
1.了解职工的劳动关系状况;
情形三: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
计算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3.安家补助费: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
支付主体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基金中按月支付。
2.安家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需搜集信息
1.了解职工的劳动关系状况;
2.了解本人工资的情况。
情形四: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且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一般标准一次性计发。
2.伤残津贴:按照一般标准计发十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4.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一般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注意事项
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需搜集信息
1.了解职工的劳动关系状况;
2.了解本人工资的情况。
情形一: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支付主体
从基金中支付。
需要适当安排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需搜集信息
1. 了解职工的劳动关系状况;
2. 了解本人工资的情况。
情形二: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
计算标准
2.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支付主体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及社保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意事项
1.难于安排工作;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需搜集信息
1.了解职工的劳动关系状况;
情形三: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计算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上;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支付主体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需搜集信息
2.了解本人工资的情况。
七至十级伤残
情形一:保留劳动关系
计算标准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基金中支付。
需搜集信息
2.了解本人工资的情况。
情形二: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计算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上;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支付主体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基金中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由省级政府具体规定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需搜集信息
1.了解职工的劳动关系状况;
2.了解本人工资的情况。
情形一:确定死亡
计算标准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支付主体
从基金中支付。
注意事项
供养亲属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需搜集信息
2.了解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计算标准
1.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支付主体
从基金中支付。
供养亲属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需搜集信息
1.了解本人工资的情况;
2.了解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情形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计算标准
1.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支付主体
从基金中支付。
供养亲属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需搜集信息
情形四: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1.3个月工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支付主体从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需搜集信息
1.了解本人工资的情况;
情形五:宣告死亡
计算标准
1.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支付主体从基金中支付。
1.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需搜集信息
1.了解本人工资的情况;
2.了解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工伤复发按照医疗期间待遇计算。
2、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4、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广东条例)
5、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7、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8、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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