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被法院裁定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存在“砍头息”并涉嫌暴力讨债、虚增债务及隐匿还款
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讨债、虚增债务以及隐匿还款等。
与中银消金签订《【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合同书载明,张某向中银消金申请贷款18万元用于家装,借款期限自动用或放款日起36个月。
两日后,中银消金将18万元借款发放至张鑫银行账户,并于放款时扣除3.7%的“动用费”6660元。
一审另查明,一审法院于此前另受理的中银消金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两位当事人均表示中银消金存在暴力索债行为,且其中一位借款人亦辩称,借款时中银消金承诺的利息标准为月利率0.71%,其未收到合同,另除合同约定的动用费外,中银消金还要求支付6万元“好处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中银消金、张某所提供的证据虽能够相互印证张某向中银消金申请借款18万元的事实,但同时亦能够证明中银消金于发放贷款当日扣除“动用费”6660元,即未能足额发放贷款并按18万元贷款本金收取利息的事实,故中银消金的借贷行为存在虚增债务的情形。而张某提供的收条可以证实中银消金可能存在隐匿还款的嫌疑。
综上,本案所涉的借贷行为确有假借金融借贷之名,通过诱使张鑫签订“借贷”协议,并采取虚增借贷金额、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暴力、威胁及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张鑫财产的“套路贷”违法犯罪嫌疑,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中银消金与张某在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并实际收取了贷款动用费,客观上存在“砍头息”行为。
其次,从张某提交的报警记录看,张鑫家人与中银消金委托的信德公司工作人员徐海跃因为索债事情报警,以及涉及中银消金的其他案件中、网络上均有当事人称中银消金存在暴力讨债行为,中银消金或者其委托的人员涉嫌暴力讨债。
最后,张某提供疑似中银消金工作人员朱正国出具的收条中载明“中银消费公司风控部”,因此朱正国以中银消金名义收取款项的可能性较大,而中银消金否认其收到朱正国出具的收条中的款项,其行为涉嫌隐匿还款。
综上,二审法院裁定中银消金的上述行为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依法驳回其的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中银消金打的第一个涉及“套路贷”的官司。在另一起《魏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皖15民终3126号)》中,借款人指称中银消金的贷款过程符合套路贷操作手法,其表示,中银消金在贷款时收取6000元斩头息,并采取等额本息的方式收取利息。
经法院二审查明,中银消金确实向魏某收取6000元所谓“贷款动用费”,且中银消金方对贷款动用金的性质未作合理解释,法院对此只认可魏某实际借到的19.4万元。而中银消金在一审中谎称其计算欠款时已扣除该部分斩头息,但其是在以20万元为本金的基础上计算得出最终欠款本金为16.72万元后予以扣除的,计算结果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中,法院判定,中银消金与杨某签订的《【新易贷一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中关于滞纳费、律师费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部分无效。此外,据文书内容,中银消金在支付杨某20万元借款的同时即收回4000元,法院只认定杨某的借款本金为19.6万元。对于上述4000元,中银消金同样未作出解释,实际或为“砍头息”。
上述涉及套路贷的产品主要为中银消金的 “新易贷-乐享贷”或“新易贷-信用贷”。
据中银消金官网,“新易贷-乐享贷”为抵押消费贷款,客户为个人消费者。可接受无抵押的房产、申请地商业银行为第一抵押权人的房产以及以申请地商业银行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共同为第一抵押权人的房产。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申请条件为年龄18-65周岁的大陆公民,在申请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申请人无不良征信记录,需有本人名下的当地房产。
“新易贷-信用贷”为信用消费贷款。无抵押、无担保,针对信用良好优质客群提供最高20万元贷款。线上申请、线下办理。申请条件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大陆公民;拥有稳定、合法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申请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在一起针对中银消金“新易贷-乐享贷”的案件中,当事人称,其借款时已经退休(65周岁)无工作,唯一收入为每月国家发放的不足三千元养老金,根本不符合乐享贷的借款条件。中银消金的从业人员明知上述情况,仍虚假宣传,违法发放贷款。
另外,中银消金还有另一款信用消费贷款产品“新易贷-好客贷”以及交易分期贷款产品“新易贷-技能云分期”。前者为中国银行持卡客户推出的无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产品,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后者为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消费者提供的消费信贷,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申请条件为年龄20-35周岁的大陆公民;在申请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
银保监官网披露,中银消金曾因存在多项违法违规问题而屡被罚。
2018年5月,中银消金因2016年在办理部分
2018年10月,中银消金因2015年至2017年间,存在借款人收入情况贷前调查未尽职;未严格执行个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未采取有效方式跟踪检查贷
今年5月,中银消金因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贷款调查、审查不尽职;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存在以贷收费的行为,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
据中银消金官网,其成立于2010年6月,是经中国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首批消费金融公司之一,中国银行(03988.HK)旗下的综合经营公司,也是上海第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据天眼查资料,中银消金股东还包括百联集团、上海陆家嘴同比减少减少0.12%;净利润录得4.55亿元,同比减少30.95%。
天眼查披露,中银消金共11次被列执行人,目前被执行金额为42.79万元。此外,其还深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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