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招用或违法辞退新冠康复者,禁!
本报讯(记者李杨)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高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依法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招(聘)用人员、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增加非必要的检查、要求提供非必要的证明、采取区别于其他正常劳动者的限制措施等变相歧视行为;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新冠肺炎病毒康复者等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我市相关部门将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治理,依法整治非法招聘行为,对招聘信息中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从重处理处罚,为劳动者求职就业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涉及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的案件,加大调裁力度。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以侵害其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案件事实疑难复杂的案件,做到繁案精审,以司法裁判促进就业保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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