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因贷款逾期办理拒付中介费,法院这样判“喜迎二十大永远跟党走”著名非遗传承人——王芝意作品展
现代快报讯某房产中介公司承诺协助蔡某办理二手房购房贷款资格,促成合同签订。后因未能按约如期办理贷款,蔡某没有付清中介费,被该公司告上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驳回了房产中介要求支付中介费 30% 尾款的诉讼请求。
2019 年 5 月,经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蔡某与叶某购买了苏州高新区的房子,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买房者委托银行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前将房屋贷款支付至资金托管指定账户。
不久后,银行调整二手房贷款相关政策,蔡某无法按照此前的预期成功办理购房贷款,面临合同违约的风险。于是蔡某只能另找银行加急办理,最终,贷款在买卖双方调整后的宽限期内发放。不过,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费是 12 万元,但蔡某只支付了 84100 元,因此该房产中介公司将蔡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中介方负责协助蔡某向银行提交办理房贷的资料,蔡某在 2019 年 6 月已经将相关材料交给中介,但直到 8 月 7 日才收到银行通知受理申请的短信。中介方没有证据证明是因蔡某征信逾期、收入不足等过错造成的贷款障碍,其迟延向银行提交材料的行为,使蔡某面临巨额违约风险,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因此蔡某只需支付 70% 的中介费。
最终,中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支付中介费 30% 尾款,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涉及的金额巨大,也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具有专门资质且掌握专业信息的一方,应当知晓房屋限贷的相关政策动向,积极协助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买卖双方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详细了解房屋权属,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应详细阅读、磋商合同内容。同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规范、诚信经营,完善服务规范,提升专业素养,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先,杜绝为了签约急功近利的不良现象。
通讯员 陆平 华梓成 见习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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