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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被罚 存保险销售误导当孩子说“怕黑、怕鬼”,不愿独处时,其实真正畏惧的是这5件事

信贷资讯 2023-07-14 04:04:344环球时贷

销售误导行为。

2元。

上述夸大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表述不清晰等销售误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保险代理人监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48,545.62元,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徐尊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本规定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3〕52号 

当事人:广发银行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0号 

  主要负责人:陆一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中心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中心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分中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中心存在以下夸大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表述不清晰等销售误导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夸大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表述不清晰等销售误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我局责令你分中心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48,545.62元,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你分中心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分中心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3年4月27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3〕51号 

当事人:徐尊善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分中心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通过向广发责任、保险责任表述不清晰等销售误导行为,涉及保单64笔(主险与附加险合并),已收保费39.96万元,已收代理手续费448,545.62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关业务台账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夸大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表述不清晰等销售误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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