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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1380万存银行两年,不仅没有利息,为何取款时只有73元8角9分?

支付讯息 2022-10-12 21:19:1241环球时贷

1380万存款,存银行两年,不仅没有利息,账户的余额却也只剩下73元8角9分。都说存银行不仅安全,而且有保本保收益,然而这1380元到底去哪了?

李四(化名)和刘三(化名)是一对关系比较好的朋友。在银行工作的刘三告诉李四自己当上领导了,但是需要一大笔储蓄来完成当季的储蓄考核任务。

为了方便操作银行的刘三,在一番劝说下,要求李四把银行卡交给他保管,美其名曰放在银行的保险柜里,这样更安全。

两年之后李四在一次酒桌上,听说刘三因为欠了别人很多钱,已经被银行开除了。这时候李三就有点担心了,怕自己的存款被刘三给挪用了,于是就到银行的窗口去查询了一下,没想到自己先后存的1,380万元没了,账户上只剩下73块8毛9分。

李四这时候就慌了,通过多方咨询别人给出建议,直接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给予赔偿。

李四认为,他将1,380万先后存入银行,就意味着和银行建立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就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

李四还补充到,刘三作为银行的副行长在储户没有到场也没有授权,并且没有提供取款密码和身份证的情况下,就将自己的存款给转走了,这属于违规操作严重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银行对自己的员工没有做到监管的义务,从而造成了这样的事情发生,因此李四认为银行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但是银行却不是这么认为的。

银行认为是李四自愿把银行卡交给刘三持有和使用的,李四自己应该对这件事情负责。根据民法典关于出借银行卡的规定,持卡人是不得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李四本身就存在违规操作。

并且银行方面还查找到证据,李四仅仅是这一张银行卡的名义上的持卡人,而并不是实际持卡人和资金权利人,无权主张权利。

换句话就是说,这1,380万的存款实际上并不是你李四存进去的,而是你背后有人存进去的,只不过是用你的名义而已。

银行方面还认为,刘三占用使用李四的银行卡与银行并没有直接关系,也不属于职务行为。因为刘三和李四本来就是朋友关系,他们之间就没有往来,只是属于朋友之间的相互帮忙。不然也不可能刘三拿着李四的银行卡,时间长达两年,而且中间留3也多次转账取款,李某不可能一直就没有发现,所以银行认为理由3的取款转账行为是得到李四的许可。

银行对李四提出的,存款密码,身份证原件,本人未亲自到场和授权,也给出了说法。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存取款转账结算业务形成的电子信息记录是法定的有效凭证。刘三通过电子渠道转账就可以证明银行是按约履行银行卡支付结算的义务,银行是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而这些金融业务的操作前提是需要拥有银行卡的交易密码,即使是修改了密码,也是需要在知道原密码的前提下,否则无法使用。

公安机关对刘三的询问笔录中显示,经刘三供述,他和李四有大量的经济往来,李四将银行卡交给他,之后他就把大部分资金用于做生意和给别人还款。

刘三虽然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但是银行并没有替储户保管银行卡的业务和义务。刘三持有李四的银行卡,是李四主动给予,并不能认定为刘三代表银行替李四保管银行卡,与银行无关。

李四明明知道自己银行卡里有大额的资金,但是却把银行卡交给刘三儿,而且在刘三拿着银行卡的那两年里对银行卡不管不问,事出反常。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向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款的损失是由银行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法院判定李某银行卡的存款损失,不应该由银行来承担其责任,所以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

网友认为,1000多万元放银行两年多,不管不问,这是有钱没地方搁吗?实在是反常,莫不是还故意想来敲诈银行一笔。

也有网友表示,没有银行卡的密码,这钱到底是怎么被刘三给取走的呢?肯定私底下有交往,毕竟他们俩是好朋友,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把密码透露出去了。钱丢了来找银行,哪有这样的事,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又把密码泄露了,这能怪谁?

还有网友认为李某能碰上这样的事情,还是因为遇人不淑。心里想着是帮助朋友让他完成揽存计划,但是对朋友没有任何的防备心,居然把银行卡都交给他管理,哪有这样做朋友的。

且不说李某到底是不是遇人不淑,在这个案件中,最起码说明自己的银行卡一定要妥善保管,法律也规定银行卡不得出借。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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