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访问本站!

用人单位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由谁负担?

国内新闻 2022-10-23 15:03:2533环球时贷

2020年8月5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从事路面施工工作共5天。2020年8月11日,黄某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因雨天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2020年10月14日深圳某建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认定工伤。2021年1月19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10级。

2021年8月12日,黄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新丰法院,要求深圳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交通费和营养费等工伤赔偿款161498元。

庭审时,深圳某建筑公司提出黄某所提出的主张应当向工伤保险申请,深圳某建筑公司予以协助的抗辩意见。

判决结果

新丰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双方确认在仲裁开庭时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对黄某与深圳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深圳某建筑公司已经对涉案工程按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保险,工程施工期间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均可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政策范围内相关待遇。黄某是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员,黄某的损伤依法认定为工伤,被评定工伤等级为十级伤残,应由深圳某建筑公司向经办机构申领政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黄某2020年8月11日发生事故,于2020年10月14日认定工伤,黄某2020年10月14日前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黄某因工伤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143371元,依法应由深圳某建筑公司支付,扣除已支付的50446.3元,还应向黄某支付92924.7元。

法官说法

故在此提醒相关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更应及时在相关规定的时间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由此产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全媒体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黄苏静

商务广告咨询请添加微信:1292496908

版权声明: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boss@zypos.cn删除

Copyright © 2024 环球时贷-新闻资讯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133108号 邮箱:boss@zypos.cn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