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下发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同城同策要求,参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下发通知,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进行调整,以下政策调整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不变。
调整A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方面
1.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最高申请额度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最高申请额度为50万元。
2.在省直分中心缴存并在省直分中心申请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签订按月冲还贷协议。按月冲还贷协议签订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予解除协议。
调整B
公积金提取政策方面
1.房屋买受人(或权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若职工与同一户籍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若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仅其中一方(贷款购买的仅限主借款人)可按其购买份额申请提取;若职工仅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得申请提取。
4.职工以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参照执行)本息申请提取的,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1)首次提取的,提取时,还款满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还款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未来24个月的应还本息额,并以此类推。
(3)提前部分还款及贷款(提前)结清的,可在还款或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提前部分还款的,当年未发生过提取记录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及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之和;当年已发生提取记录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贷款(提前)结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自上次提取至结清时的实际还款额扣除12个月还本付息额后的差额。
(4)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曾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其它住房为由提取过的不予累计提取,只能提取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
(5)职工配偶在非省直分中心缴存且已提取过的,如职工就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省直分中心只予提取未提足的差额部分。
5.职工以偿还省直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在按月冲还贷协议履行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结清贷款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使用现金(提前)结清的,可在(提前)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现金(提前)结清的金额。
6.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的,可在所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限制。职工及其配偶可就一套加装电梯房屋共同提取,也可就两套加装电梯房屋各自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出资额,财政补贴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已使用过加装电梯提取情形提取过的职工,不再受理该原因的提取申请。
7. 职工已在省直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因离、退休申请提取的,本人办理时无需再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本人办理时无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长春晚报记者 李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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