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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困难群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免申即享”的通知

信贷资讯 2022-11-20 18:20:4642环球时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困难群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免申即享”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区)支行:

根据江西省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 2022年江西省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城办字〔2022〕4 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7 号)精神,为更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个体参保人员“断保”问题,进一步提升群众参保缴费便捷度,现就实施困难群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款”)“免申即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大困难群体助保贷款续保帮扶

(一)对符合助保贷款申领条件的我省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困难群体的中断缴费个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助保对象”),实行助保贷款“免申即享”。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根据职责依规认定。

(二)困难助保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 15 年需延续缴费的,延缴年限可与正常缴费年限合并申请助保贷款,延缴期间贷款利息继续由参保地财政全额补贴。

(三)困难助保对象的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其领取养老金前的贷款利息由参保地财政全额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个人承担。

(四)困难助保对象所需的贷款额度,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助保对象选择的贷款年限、缴费水平估算得出。合作银行结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首月养老金测算水平等因素最大限度保障其贷款需求,除因困难助保对象个人征信不良、联网核查涉案涉诉及失信被执行等原因外,原则上应按照估算贷款额度审批发放贷款。

二、简化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办理流程

(五)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免申即享”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主动筛查发起、通过“赣服通”等线上推送“免申即享”流程,困难群众无需申请、无需提交材料,只需线上确认即可。

(六)合作银行首次发放贷款前,应当与象续贷意愿后,给予直接发放贷款,无需群众再次现场确认。

(七)困难助保对象每年的助保贷款,由合作银行采取托收支付方式代为向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由合作银行按照约定每月从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划扣还贷。困难助保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银行与助保贷款合作银行不一致的,可由助保贷款合作银行另行开设金融账户,用于发放贷款、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划扣还贷。

(八)合作银行发放困难助保对象的年度贷款并缴费后,应当及时核算报审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到账前,合作银行应当采取提前垫付利息或免予征信报送等措施,避免影响困难助保对象个人征信,不得要求困难助保对象个人垫付利息。

三、提升困难群体助保贷款服务水平

(九)省人社厅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以及合作银行省级机构建立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免申即享”跨部门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信息、调度进展、评估形势、部署任务。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精准推送、覆盖广泛;统筹安排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确保贴息资金保障到位、拨付及时;加强托收支付方式缴费衔接,确保缴费顺畅、对账准确。

(十)合作银行应当成立助保贷款“免申即享”工作专班,加快推进社银系统对接,强化业务培训,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能力。要充分利用自有APP、大厅等渠道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联合当地社保部门深入符合条件人员集中地区开展政策宣传和贷款面签服务,鼓励推行线上“快贷快批”“一次不跑”,倡导通过新媒体平台制播群众喜闻乐见的动漫、短视频宣传作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省里和各地出台的助保贷款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或省里出台新的助保贷款办法,执行新的规定。

困难群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

“免申即享”办理流程

(一) 信息筛查

省社保中心通过获取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跨部门共享的困难群体数据进行逐一宣传续保缴费帮扶政策、告知财政贴息和“免申即享” 优惠措施、讲清贷款流程和还贷方法。

(二)线上确认

困难助保对象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人社专区”、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或赣服通“人社专区”等途径,线上查询了解助保贷款政策、确认办理贷款意愿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省社保中心将困难助保对象确认的办理信息(含个人基本信息、社保卡账户、参保缴费、首月养老金测算金额、需贷款年度及金额、可贴息年度等)通过“社银接口”传输给合作银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社会保险综合信息系统助保贷款模块查询属地线上确认情况。

(三)贷款审批

合作银行根据推送获取的困难助保对象信息,通过分片区集中现场服务、上门个别走访服务等多种形式,与困难助保对象进行贷款面签,现场核验个人征信,商定贷款额度、年限和还款金额,签订助保贷款协议。鼓励有条件的合作银行通过线上途径核验个人征信、办理贷款面签手续。符合条件的现场审批发放贷款;困难助保对象个人征信不良的,不予发放贷款、终止助保贷款“免申即享”业务,并向困难群众作解释说明。集中面签服务应当坚持就近就便原则,除因社保卡金融账户与合作银行不一致需另行开设助保贷款金融账户外,不得捆绑要求办理其他银行业务。

(四)续保缴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成功后,税务部门告知困难助保对象缴费成功信息;缴费失败的,合作银行应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对接,查找原因并第一时间重新缴费。

(五)对账记账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需与合作银行、税助保对象贷款资金、代缴资金、到账资金的统一无误。

(六)贴息拨付

合作银行应当在完成年度贷款发放并缴费的10 个工作日内,据实生成助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通过社银接口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合作银行贴息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社保部门申请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资金审批、并向合作银行拨付资金。合作银行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应当按月完成贷款贴息资金划拨到账工作。财政贴息资金未到账期间,合作银行应当采取先行垫付利息、免予征信报送等措施,以避免影响困难助保对象个人征信。

(七)偿还贷款

困难助保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合作银行养老金当月起,由合作银行按照协议约定从其养老金发放账户按月划扣还贷金额。偿还贷款信息应当通过自有 APP 或短信等方式告知困难助保对象。扣款不成功的,合作银行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二次扣款。困难助保对象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额清偿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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