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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要知道的民间借贷法律知识

信贷资讯 2022-11-21 16:07:3525环球时贷

一、区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业务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金融机构范畴(举例):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

为何要区分?因为产生纠纷时,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所适用的法律不一致,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高利转贷)以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职业放贷人)的两种情形,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高利转贷:该行为可能涉及到高利转贷罪,且转贷合同无效后,金融机构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受转贷合同无效的影响即始终有效。而转贷合同无效,即约定的利率当然无效,法院将不支持合同所约定的利息。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为:

1.没有放贷资格;

2.以营利为目的;

3.针对不特定对象。

即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资金达10次以上的。

职业放贷人所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后,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不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此外,职业放贷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定罪标准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起诉证据不完备怎么办

1.原告仅有借据、收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缺少支付凭证的情况下,假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原告该怎么办?

解析:被告抗辩已还款,此时举证责任在被告,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则法院会根据原告的经济能力、双方借贷关系的合理性、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后定夺。

2.原告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没有借据、收据或欠条的情况下,假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发生(虚假欠条),原告该怎么办?

解析:在金额较小的情况下,原告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法院通常会审查借据等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确认借贷事实。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原告应当举证支付凭证等实质性证据,否则较易被驳回起诉。

四、以公司名义借款但由法定代表人使用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表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请求法院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

公司该怎么办?

解析: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即使最终借款款项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公司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公司应当积极应对,比如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或第三人,证明出借人对该情况是知情的,在最大限度内争取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个人担责或在担责后再另行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五、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息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有文章称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统一调整为15.4%了,正确吗?

解析:不正确,15.4%只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发布当日的标准,即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而法律保护上限因合同成立时间不同而不同,因此对每个不同的案件来说,一旦最高保护的利率上限确定后,就不会随着LPR的改变而改变。

六、“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贷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举例:假如原来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息20%,一年后借款人未归还本息,出借人重新出具借条写本金120万元,则其中的115.4万元可以被认定为本金。举例:假如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息12%,并计复利,那么3年后如何归还本息?此时的计算方式应为:{(100万元*12%)*12%}*12%=140.49万元。

如您对民间借贷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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