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民间小额贷款
扬州民间小额信贷发展概况:
民间金融的萌芽阶段: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满足社会资金需求,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困难等问题,1986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施行。同年7月15日,《江苏省私营个体经济条例》也正式实施。在政策推动下,"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渴求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使当时处于起步阶段的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出现了大量短期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1987年初开始,一些商品经营或生产的企业主自发组织起来成立了各类合作社(如供销社系统下的农工商、信用合作联社等)。这些企业以自身信誉作为担保从信用社获得一定期限的借款用于生产和流通领域。这种由支持引导、市场自发形成的借贷关系被称为"官民结合"。
民间金融的发展阶段:
1988年12月5日,《中共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事业;1989年4月18日,《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当前农村经济中若干重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9〕20号),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农民合作社法》。此后,我国农村各种形式的协会相继建立起来。与此同时,1989年11月和1990年10月先后出台了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允许公民个人依法利用其自有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于1991年由农业部发布并实施;《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于1992年由建设部公布并执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
《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和《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它们分别规范了城乡个体经济的经营范围及行为方式以及城镇居民个人合法拥有的房产的管理办法等内容;同时明确了有关应加强对其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批转国家工商局等部门〈当前农村经济中若干重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9〕20号)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有条件的农户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兴办集体或者个人的股份合作企业";"有条件的乡村可以按照当地的规划设立乡(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从而为股份制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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