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已降至15.4%,金融贷款利率能否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经过修改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已经从原本的24%下降至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文简称“LPR”)的四倍,约为15.4%,这在民间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由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成本的最高限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在24%利率的年代,非银行业金融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实际上也是参照了当年的《民间借贷规定》在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还是24%的年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紧接着,下一句则指明“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未明确说明24%24%的参照。这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中也可以得到印证((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在该案中,最高法指出,虽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不同,但就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而论,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产业和企业之间良性流动,并分享实体经济发展中创造的价值。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
较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而言,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足的有益补充,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对于金融借贷较低。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这也符合2017年8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司法指导意见精神。
早在2020年,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已提出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年利率24%降低至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缩小金融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该建议的根源,在于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的经营利润在3%~15%之间,鲜有企业利润率能达到此前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24%,巩富文表示:““资本的逐利性导致资金容易流向更便捷获利的渠道,社会资金不再热衷于实业经济,不再投资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转向民间借贷去赚取丰厚的短期利润,导致企业减产,实业萎缩。”目前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从24%下调到约15.4%,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利率的降低,直接来看,对于保护实体企业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因此,从实质角度来讲,目前的非金融类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上限,也应参照下调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文简称“LPR”)的四倍。
大的状况,根据业内人士此前的观点,如果年利率上限降到15%,将冲击很多小贷公司的盈亏平衡线,浙江半数持牌小贷公司可能要关门。
对于实体企业利润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生存压力的矛盾状况,目前我国尚在一个过渡期,也源于最高法201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仅确定了24%,所以,目前各地法院对于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一部分法院仍按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24%确定司法保护上限,另外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按照金融服务实体的原则,将金融借贷利率上限下调为四倍LPR。
法释〔202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指出,上述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总而言之,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尽管人民法院仍可能按照24%作为金融借款纠纷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但当事人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金融借款纠纷的利息上限,参照最新《民间借贷规定》的四倍LPR进行计算,因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参照民间借贷规定,更具合理性,也更佳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本源以及金融业务与民间借贷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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