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
2020年12月31日晚,是《民法典》生效并实施的前夜。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在数十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民间贷款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
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
1、没有约定利息时,利息如何计算?
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对利息情况没有进行任何约定。
问:李四起诉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利息,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不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分别明确:
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借贷双方主体上,不再区分是自然人之间,还是单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单位之间。
也就是不论借贷双方主体是谁,无约定利息,均视为“不支付利息”。
2、利息约定不明时,利息如何计算?
利息约定不明,指的是有约定但不明确——双方在协议/借条中表明有利息,但是未能明确表述出具体的利率和计算标准。
通常体现为合同条款中:文字用语表达混乱、表达不完整、表达模糊等,从而导致意思表示的指向不清晰,无法凭借字面意思得出明确结论。常见争议情况有:
约定利率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 利息约定数额? 利息的口头约定如何举证?比如:
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写明:今借到李四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内支付利息,但没有注明按什么标准支付;
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写明:今借到李四人民币5万元,利息N分或利息N%,但没有注明是年息还是月息;
问:此时李四起诉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利息,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不会。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所以,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首先要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借贷”:
自然人之间借贷,比如上述张三和李四的情况,此时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不予支持(利息请求)。 自然人外的借贷,比如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此时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会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3、约定了借期利息时,利息如何计算?
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双方约定了借期利息,但是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时,这里面会涉及两个“时间”问题:
(1)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彼时还没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此时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又在此日期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那么,此日期之前部分可以从旧也可以从新(的利率规则),但此日期之后的部分则从新(的利率规则)。
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则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每月LPR利率(最近更新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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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逾期利率如何计算?
总的来看,逾期利率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有约定逾期利率的:那么此时逾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2)未约定逾期利率的:
——如果约定了借期利率,那么出借人主张按照借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未约定借期利率,那么出借人主张按照当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5、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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