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 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牟利?有借条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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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在“小案件”中的“大道理”,传递司法正能量。
为了赚取利息竟然选择套现信用卡额度将钱转借他人,借款效力如何认定?持卡人张某还能拿回来这笔钱吗?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套现信用卡出借现金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在被告李某的提议下,原告张某分两次通过个人信用卡套取现金共计6万元,预先扣除借款利息6000元后,向李某出借借款5.4万元。李某向张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借到张某4万元、2万元,借期均为3个月,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清。后李某陆续偿还张某共计4.2万元。
约定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讨借款及相应利息,李某均拒绝支付,张某便诉至武鸣区法院,要求李某向其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主张利息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在本案中,原告出借给套现行为属违法行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1.4万元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在扣减被告已向原告偿还的款项后,武鸣区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1.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信用卡虽然使用方便,但是广大持卡人一定要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不要因为一念之差,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信用卡资金使用用途。套取信用卡转贷牟利,不仅可能导致持卡人个人信息泄露,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并且,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将还款,套现者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从而背上巨额金融债务,逾期还款还会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文字:尹灵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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