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于都农商行违法被罚140万 员工持本行信用卡套现
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离职审计流于形式、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员工贷款资金流入限制领域、员工持本行信用卡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140万元。
此外,李有胜(江西于都农商行)对该行离职审计流于形式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易志勇(江西于都农商行新陂支行)、罗晓霞(江西于都农商行)、张桥生(江西于都农商行桥头支行)、任兰森(江西于都农商行)四人对该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刘鹏(江西于都农商行禾丰支行)、肖彬(江西于都农商行谭头支行)二人对该行员工贷款资金流入限制领域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刘学彬(江西于都农商行铁山垅支行)、刘松伟(江西于都农商行新陂支行)二人对该行员工持本行信用卡套现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对易志勇、罗晓霞作出禁止5年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有胜、张桥生、任兰森、刘鹏、肖彬、刘学彬、刘松伟处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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