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办信用卡被拒状告银行“歧视”,法院这么判...
被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拒绝办理信用卡后,长沙盲人小石觉得人格权受到了侵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4月26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石败诉,认为银行不存在歧视。
此前报道,2016年9月,小石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网上申请获通过后,他到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银行办理信用卡激活,银行告知他须亲自阅读风险提示并且签名,小石告知自己是盲人,不能签字,但银行坚持要其本人签名,并最终拒绝了小石的信用卡办理申请。
小石认为,广发银行的行为违反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也违反了中国银行业协会2012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残障人士银行服务的自律要求》,即有书写障碍的残障人士办理开户、存款、取款、挂失及贷款等业务时,可以使用按手印并加盖本人图章的方式代替签名。
2017年4月26日,小石的代理律师张玉娟告诉澎湃新闻,当天,雨花区法院当庭宣布驳回小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书中,雨花区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才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视力残障人士,无法正常阅读与书写,其在通过被告信用卡的网上申请审批程序后,因本人无法现场亲自书写相关确认信息及签名,被告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被告的拒绝行为是遵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有选择提供金融服务对象的自由,且信用卡作为特殊的金融产品,其本身是一种授信额度,在消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被盗刷、错刷的风险,商业银行为了保障信用安全和客户交易安全,有权自行审慎处理,严格审批。
原告举证证明,个别商业银行在为原告办理信用卡时,涉及原告本人签名事项均系由他人代签、全程录音录像及指纹捺印等替代方式完成;被告未采用上述变通方式为原告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是被告在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审批过程中相较于其他商业银行采用了更为严格、规范化的审查标准,是被告缔约自由的选择,不能据此认定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益。
此外,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工作人员在为原告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时并未使用带有侮辱、歧视性的文字、语言及其他行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告主张侵犯其一般人格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普法小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2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总行(总公司)应当统一建立健全为残疾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新设营业网点等方面,应当针对残疾人客户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做出统筹考虑,充分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客户公平获得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合法权利。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障人士银行服务的自律要求》(中国银行业协会)
五、会员银行应在确保残障人士享受与其他客户平等权利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类残障人士需求,尽可能提供便捷的人性化服务。
(一)有书写障碍的残障人士办理开户、存款、取款、挂失及贷款等业务时,可以使用按手印并加盖本人图章的方式代替签名;对上肢残疾不能按手印的客户,在查阅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本人身份后,可以使用盖本人图章的方式代替签名;对可以签字的视力障碍客户提供签字框工具或相应服务措施,便于视力障碍客户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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