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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国内新闻 2022-10-23 16:07:2842环球时贷

封面新闻记者 杜江茜

7月7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了解到,四川省政府近日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该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对此,四川省人社厅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省《条例》贯彻实施,根据省《条例》规定和工作实际,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对具体标准和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支付的具体标准和一次性支付未参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考虑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已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在全省统一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并明确了过渡办法。

二、细化了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实施办法》主要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对相关政策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一是明确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所辖县(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市(州)本级参保的工伤认定工作;二是明确劳动关系终止后,不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事项申请的具体情形;三是明确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重新核定的具体办法;四是明确省《条例》施行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省《条例》施行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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