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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比民间借贷还高?

信贷资讯 2022-11-21 15:25:1427环球时贷

众所周知,2020年8月19日之后,根据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那么,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这些公司的贷款利率,是不是也不能超过LPR的4倍呢?

先说结论吧,我认为,目前不是,这些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是24%/年(月息2%),但长远来看,未来一定会调整到LPR的4倍以下,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公司,性质上和银行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明确规定,小额贷款等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既然是金融机构,那在利率上,当然应该适用金融机构的规定。

接下里的问题就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是多少呢?

二、很多人认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应该比民间借贷还高吧?

持有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但《批复》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怎么办呢?包括我在内,很多法律人都在寻找法律上的理由——既然不能直接适用,那就参照适用。具体而言:

虽然《批复》明确了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能否“参照”适用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呢?因为参照适用,本身就是指按照法条字面文义本不能适用,但因情况类似而适用的情形。

更何况,《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小贷公司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利率限额内收取利息和罚息。(即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更倾向于认为,即使是在利率上,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也不能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应是24%/年。理由如下: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以下简称《金融审判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根据该条款,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虽然该24%的标准很可能参照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上限,但该条款并未提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更未使用“根据/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之类的表述,即最高院亦认为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此专门在《金融审判意见》中对此另行规定,而且措辞极为谨慎。

因此,在最高院、央行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未就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进行单独规定前,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应当是《金融审判意见》规定的24%/年,而不应随意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2、实践依据

温州中院二审审理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为“利率新规第一案”。在该案中,温州中院认为:

“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是否应当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二审法官必定做过详细的研究和论证,也应该能预见到该判决将产生的巨大影响,甚至很可能就此事咨询问上级法院(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因此,可以认为,在浙江省的金融贷款利率,上限应当是24%。其他地方,虽然没有明确判例,但鉴于“同案同判”的基本法律原则,其他法院也采纳上限24%的可能性很大。

三、金融机构的利率比民间借贷还高,真的合适吗?

作为一个法律人,一名律师,我首先要做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

但是,在此之外,我也是一名公民。

法律的事实必须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而这个“共识”,必须是合理的,包括我在内的公民,不仅需要法律,更需要一个合理的法律。

金融机构的利率比民间借贷还高,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

毕竟,金融机构具有相关的金融资质,也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是放贷业务的“正规军”,绝大多数人在需要资金的时候,首先希望的肯定是向这些正规军求助。但是,正是因为正规军数量有限,不少人才“被迫”转向民间借贷这些“杂牌军”。要知道,在以前,民间借贷连“杂牌军”都不算,而应该说是“反动派”,因为,企业间互相借贷是违法的。

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199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则规定的更直接: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除了对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予以否定外,还要对约定或已取得的利息进行收缴,并进行罚款。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可见,在我国,民间借贷向来是受到严格管制的。究其原因,除了历史因素、观念等之外,还在于金融机构有放贷资质,便于监管和引导,而民间借贷出借人资质不一,管理的难度可想而知。现在虽然法律对民间借贷逐渐放开了,但仍然是有限制的放开,比如,以放贷为职业的(职业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的,我们仍然会将这些借款合同认定为无效。(关于无效的原因、法理、后果,可以看下面这篇文章:【戴律讲堂】 我签的合同,为什么被法院作废了?——论合同无效

所以,如果现在正规军的利率比杂牌军还高,那以后谁还会再找正规军?金融市场如何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如何监管?

总结一下。

虽然在法律上,我认为目前金融机构合法的贷款利率上限是24%/年,但这是不合理的,长远来看,最高院、央行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一定会出台规定,将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下降,降到民间借贷以下。

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2021年2月26日

写于中国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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