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各个级别的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如何计算?
说明:
2.以下备注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支付,是指在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的支付主体,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3.计算依据中的本人工资,只有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才存在,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职工的参保情况计算出。其中,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是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会作出工伤待遇审核表,依据该审核表,结合自身的工伤级别及对应标准,可以计算出本人工资。比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万元,七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助月数为13个月,那么,此时的本人工资就是7692.31元/月(10万元÷13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本人工资就会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情况不一致。如果由缴费工资所形成的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的实际工资的,可主张各项待遇的相应差额。
4.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计算相关待遇时,以相应期间的实际工资计算,但实际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者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60%计算。
5.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要注意其中注明的享受条件。比如,生活护理费,只有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并确定护理等级后,才享有相应待遇;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般只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才享有。
以下列举的各种工伤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一定能全部享有,要结合自身情况具体判断,此点要提醒注意下。
下面,我们来看各级工伤(含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相应的计算方法。
二级工伤: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的规定,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在此之前为70元/天;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4.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5.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按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7.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25个月;9.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85%,按月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劳动关系的,支付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之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低于伤残津贴);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支付至本人死亡;工伤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并由用人单位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此外,二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时长(月数);二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享有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方法同前。二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级工伤:
四级工伤: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的规定,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在此之前为70元/天;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4.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5.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按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7.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23个月;9.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75%,按月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劳动关系的,支付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之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低于伤残津贴);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支付至本人死亡;工伤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并由用人单位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此外,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时长(月数);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享有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方法同前。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工伤: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的规定,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在此之前为70元/天;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4.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5.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按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18个月;8.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本人工资的7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支付,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支付,标准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五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时长(月数)。五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级工伤: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的规定,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在此之前为70元/天;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4.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5.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按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16个月;8.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本人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支付,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支付,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六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时长(月数)。六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级工伤: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的规定,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在此之前为70元/天;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4.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5.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按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13个月;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且工伤职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死亡时支付,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且工伤职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未死亡时支付,标准为25个月本人工资。此外,七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时长(月数)。
八级工伤: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的规定,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在此之前为70元/天;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4.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5.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按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11个月;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且工伤职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死亡时支付,标准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且工伤职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未死亡时支付,标准为15个月本人工资。此外,八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时长(月数)。
九级工伤: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的规定,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在此之前为70元/天;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4.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5.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按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9个月;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且工伤职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死亡时支付,标准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且工伤职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未死亡时支付,标准为8个月本人工资。此外,九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时长(月数)。
十级工伤: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的规定,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在此之前为70元/天;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4.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5.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按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7个月;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且工伤职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死亡时支付,标准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且工伤职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未死亡时支付,标准为4个月本人工资。此外,十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时长(月数)。
工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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