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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被刑拘后,当年揭发他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却被告侵犯名誉权遭罚款的网友能获赔吗?

社会新闻 2022-11-26 15:28:0440环球时贷

首先,还是要看当前WYF刑事案件最终法院认定的事实。假如法院确实通过《刑事判决书》认定存在有上述民事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即两份文书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以《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来申请再审程序。当然,从捏造事实的角度来看,若刑事案件中推翻该事实,是极有可能推翻原审判决的。但是对于侮辱行为以及法院对污秽字眼的认定,仍有待商榷。

发散思维一下,倘若确实成立,是否可考虑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来主张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作为法律人,当前也仅能作假设性的探讨。因为,无论是刑事拘留,抑或是逮捕,甚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都只能归类为控方集团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行为,而不是司法裁判行为,换言之,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和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本质上也只是检控方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单方面价值判断,必须经过法院判决,才能将上述价值判断上升为被法律承认的规范判断,这也是《刑诉法》第12条:“未经法院判决,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应有之义。所以,作为吃瓜群众,笔者还是乐于吃瓜的。但是站在法律理性的立场上,W目前还不是强奸犯。

附:名誉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名誉权属于具体人格权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此项权利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初次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失效)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失效)第二条均有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名誉权的保护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所谓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已失效)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综合上述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减损他人信用等毁损名誉的加害行为。

侮辱,是指使用语言(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既可以是在现实生活中采用拉横幅、喊话、发传单等形式,也可以是在网络环境中的发帖、发微博、发朋友圈等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需具有过错,其心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 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指向特定的人。

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指向的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也可以是特定的数人,且不要求“指名道姓”,在一定环境和背景下可以识别出所指向的人员即可。

3. 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加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此处的“第三人”意指 “除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其他人”,要求加害人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而不是仅存在于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如前所述,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其侧重点在于社会大众对某个具体的人的看法、印象,因此,要求加害人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4. 造成了受害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要求损害后果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判断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并无明确标准,从实务案例来看,一般会参考知悉加害行为的人数、知悉加害行为的人员与受害人的关系、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途径等因素判断是否符合此项构成要件。知悉人数越多、知悉人员与受害人关系越疏远、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途径越公开,认定存在损害后果的可能性越大。

5. 行为人不存在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此条虽然为行为人设立了免责条款,但从条文内容来看,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行为人若仅是为了发泄私愤,或是纯属娱乐,均不可适用该条。其次,本条设立了三种例外情形,在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即使行为人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可适用本条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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