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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出台,工伤补助待遇标准进一步明确

国内新闻 2022-10-23 16:17:5622环球时贷

7月7日,记者获悉,四川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四川工伤保险制度。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伤补助待遇标准,完善了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规定,实现了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

明确待遇标准方面,《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在原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情况,统一待遇计发基数并明确过渡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实施办法》明确,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时,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逐年递减的具体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因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继续按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一次性支付未参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对未参保工亡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提供了具体方案。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后政策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实施办法》废止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两个文件,同时对川府发〔2011〕28号文件中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等部分内容予以保留,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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